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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裁判文书入选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天天观天下

来源:驻马店网   发表于: 2023-06-01 11:54:26  


【资料图】

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组织开展的第五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评选活动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书,从海量裁判文书中脱颖而出,入选“百篇优秀裁判文书”,是全省法院唯一获此殊荣的裁判文书。

2013年、2017年,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先后两次与河南东方天中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中伟业公司)签订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作协议,约定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为天中伟业公司开发的“上河城项目”提供按揭贷款,合作期限均为3年。天中伟业公司在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设立售房款专用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新蔡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蔡农商行)诉驻马店市瑞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晟农业公司)及连带保证人天中伟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时,冻结并扣划了案涉尾号为5016账户内的资金。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账户系其行的保证金账户,请求停止对案涉账户内资金的强制执行。新蔡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的异议请求。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不服,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异议之诉。

新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对案涉尾号为5016账户的资金不享有质权,判决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的诉讼请求。

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对5016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故二审判决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9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得执行天中伟业公司在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尾号为5016账户内的资金。

本案对涉及保证金账户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当事人书写错误的认定及处理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对于类案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本案判决说理充分、透彻,逻辑严密,从已经查证的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了有根据并有说服力的论证,将法官的心证过程以及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全面、充分公开,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期盼和需求。判决既做到于法有据,又做到合乎情理,能够在审判领域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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